各单位:
2016年学校被上级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1月, 学校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上述核算方式的变化对我校涉税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国家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会学校会计核算,规范学校涉税业务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1.使用学校事业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提供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同时必须提供学校与购买单位签订的固定资产购买合同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2.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需要使用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确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采购前需履行相应告知程序,事后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其他购置材料等支出鼓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
3.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等支出需要使用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可以抵扣开具发票时的销项税款,确有取得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不能抵扣销项税款)。
4.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取得的本年度的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票据)应在下一年度3月31前报销,超过期限原则上不予报销。
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两者缺一不可),要求发票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供货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详细开具每种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相关内容;发票抵扣联应单独附在“票据结算粘贴单”上,不得粘贴。
联系电话: 24692420 13998800926
联 系 人: 徐国涛
学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沈阳建筑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210000463001421R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电 话: 024-24690060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支行
账 户: 21001480008059200098
行 号: 105221008139
沈阳建筑大学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