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为享受税收优惠,完成税收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进行汇算。3月21日后无需预约即可办理,汇算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请纳税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26日